(2017)吉01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孙景国、李素霞、磐石市宝隆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孙景国,林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孙景国、林素霞磐石市宝隆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景国、林素霞、磐石市宝隆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2584.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