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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化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656号原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何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桐,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建东,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六甲镇。法定代表人:施伟光,董事长。被告:河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六甲镇。法定代表人:覃宝明,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甲镇。法定代表人:覃宝明,执行董事。被告:广西河化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六甲镇。法定代表人:覃宝明,执行董事。原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化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226元,减半收取31113元(原告已预交31113),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泰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