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秀琴、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秀琴,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95号申请人黄秀琴,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5幢1-2层03号。法定代表人郭春洋。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秀琴诉申请人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秀琴诉申请人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河南易元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黄秀琴本金5万元,利息1.95万元,共计6.95万元,即时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