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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作山申请执行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山,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04号申请执行人张作山,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白玉,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山与被执行人白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