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恩连与罗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连,罗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143号申请人王恩连,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仁怀市。被执行人罗洪文,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仁怀市。本院在执行王恩连申请执行罗洪文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洪文应按照(2016)黔038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43元,共计10434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恩连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罗洪文,亦未发现罗洪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洪文下落不明,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明 远审判员 柯 勇 贤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