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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志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志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刑初5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人黄志伟,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德化县。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以与被告人黄志伟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荣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岐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