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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彦林申请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林,高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林,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永海,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林与被执行人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