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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与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顾玉芬,局长。委托代理人法晓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支叶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法定代表人祝国民,董事长。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与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6)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升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工业园区内旗杆1号路西侧1幢、2幢,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民生路2号3幢房产,但上述房产已被已由另案查封首封,正在评估、拍卖中,届时本案可依法受偿。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处理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处理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丽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