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邦学、胡曾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邦学,胡曾凤,王振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邦学,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宝,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曾凤,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宝,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华,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师。上诉人肖邦学、胡曾凤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一审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邦学、胡曾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