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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昌玻璃厂与张荣珍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荣昌玻璃厂,张荣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督3号申请人:重庆荣昌玻璃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郑明发。诉讼代表人:重庆市荣昌玻璃厂管理人。负责人:陈杰,重庆市荣昌玻璃厂管理人负责人,系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一川、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荣珍,女,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重庆荣昌玻璃厂与被申请人张荣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2017)渝0153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荣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申请人张荣珍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53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重庆荣昌玻璃厂负担。审判员  陈琳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鹭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