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祝建云、韩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建云,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祝建云,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韩龙,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祝建云申请执行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龙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