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超与袁清亮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75号申请保全人:张超,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保全人:袁清亮,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保全人张超与被申请保全人袁清亮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超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袁清亮名下的价值6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袁清亮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6万元。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张超,邬薇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620元(申请保全人张超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张超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