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垒与成武县董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垒,成武县董君食品有限公司,吕垒,成武县董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32号原告吕垒,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武县董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汶上镇东牛老家。机构代码证065933047。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垒诉被告成武县董君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8日向原告下发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原告吕垒于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视为按撤诉处理。原告吕垒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