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与陈波、余再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陈波,余再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175号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经营者:陈明栋,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羊才君,女,1971年2月19日生,羌族,住雷山县,系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办事员。被告:陈波,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被告:余再荣,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诉被告陈波、余再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于2017年4月18日以起诉时考��不周,待搜集充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以起诉时考虑不周,待搜集充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雷山县二桥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潘 晓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穗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