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赵强,陈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长安区方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彦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强、陈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