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何启兰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何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89号之三申请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被执行人何启兰,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启兰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1123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何启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何启兰履行了义务,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启兰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何启兰水利行政处罚一案(2016)鄂1123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