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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同喜、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金华信电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喜,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金华信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同喜,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献县。系献县高天铸造厂厂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金华信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04935997。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83.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