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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民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民锋,陈晓红,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伟国,彭月红,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潘失飞,杨群,天津市富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6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秋石,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妮春,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民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被申请人:陈晓红,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被申请人: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九园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民锋,总经理。被申请人:徐伟国,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彭月红,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徐伟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潘失飞,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申请人:杨群,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富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九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失飞,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民锋、陈晓红、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伟国、彭月红、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潘失飞、杨群、天津市富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3246.0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民锋、陈晓红、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伟国、彭月红、天津王派电动车有限公司、潘失飞、杨群、天津市富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3246.0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