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与陶硕、孟根朝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陶硕,孟根朝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7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王雪冬,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嘉元,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陶硕,女,30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孟根朝鲁,男,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诉被告陶硕、孟根朝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