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子龙诉刘志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子龙,刘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69号申请人马子龙,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刘志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志涛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建安二公司**室房产。申请人以马子龙与于娟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凤北大街588号经纬小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16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志涛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建安二公司**室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马子龙与于娟共同共有的龙凤区龙凤北大街588号经纬小区**(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103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