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天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1109号原告: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青叶树村。法定代表人:杨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江,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伟,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炜,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系被告杨天炜之父),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清,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怀化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青松审 判 员 邱 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