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标,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静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标分别于2016年7月31日14时许、8月1日2时许、8月3日2时许,窜到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恒大城工地旁,湖南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堆放电缆处,每次盗走一捆铝芯电缆(截面70mm2,100米/捆)。经鉴定,该三捆电缆共价值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标系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湖南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唐成义陈述,产品合格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陈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标的罪名成立。陈标系为筹集毒资而盗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陈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标应依法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标退赔失主湖南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