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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01号原告孙某甲,男,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教师。被告姚某某,女,村民。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