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01号原告孙某甲,男,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教师。被告姚某某,女,村民。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