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峰与刘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刘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989号原告杨峰,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东辉,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杨峰之夫。被告刘红艳,女,43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刘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峰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吝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