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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峰与刘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刘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989号原告杨峰,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东辉,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杨峰之夫。被告刘红艳,女,43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刘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峰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吝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