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85号原告:郑某。被告:邵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