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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85号原告:郑某。被告:邵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