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惠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惠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2029号原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朱惠黎,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蓬公司)与被告朱惠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朱惠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蓬公司诉称,其与被告2015年8月8日签订装修合同45600元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按照合同已经支付其装修款29500元,支付油漆工人4500元、支付瓦工2000元,下欠2000元尾款有欠条为证。现付款时间已到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其装修尾款。为维权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其装修尾款2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朱惠黎辩称,2000元是一年的质保金,到2016年12月15日到期。这个钱其没有给原告,因为装修工期延迟了45天。2016年5月其发现餐厅给其装的镜子有裂纹,其给原告经理打电话,一直没有来。其问玻璃店,玻璃店说原告偷工减料了。主卧室的西南角原告在拆除玻璃门时将墙面保温层和防水层破坏了,没有做防水处理,所以壁纸贴上后被泡了。其给原告经理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目前物业联系其说楼下天花板有漏水情况,什么原因原告应当出面商量。问题没有解决,其不会给原告这个钱,其也不差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惠黎与原告乾蓬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保利•拉菲公馆6-604室进行装修,总价款45600元。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乾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的质保金贰仟元整,在2016年的12月15日付清,工程装修款全部付清。”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以原告延误工期及装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下欠原告装修款的质保金2000元,被告亦予以认可,现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延误工期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起诉要求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惠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