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绪霞与孙辉、黄淑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霞,孙辉,黄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826号原告:王绪霞,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辉,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黄淑芳,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绪霞诉被告孙辉、黄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辉的65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王绪霞、陈万青共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中路2号一方山水2号楼1单元1403室房屋(丘号03071113-82)作为保全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辉的65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债权予以保全。二、对王绪霞、陈万青共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中路2号一方山水2号楼1单元1403室房屋(丘号03071113-82)予以保全,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将该房屋变卖、转移、抵押、过户、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