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816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6774191H。法定代表人谭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海容,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