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红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天下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285号原告王红,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卫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关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毓麟,北京李伟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前海银天下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史文峰。委托代理人卞大伟,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伟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前海石化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高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嘉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