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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桂树、李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树,李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桂树,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胜松,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许桂树申请执行李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股权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