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桂树、李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树,李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桂树,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胜松,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许桂树申请执行李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股权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