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永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永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186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职务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柱,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系公司职员。被告:劳永俭,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永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永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58.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公共分摊水费80.71元及公共分摊电费343.05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6.1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位于顺德区××都小区××座××号房屋,面积109.28平方米.根据原被告签约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约定:该房屋物业服务费按1.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按每季度为一个周期的每周期前10日交纳;第五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一日加收逾期额的千分之五。原告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6年1月起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从2015年9月起拖欠公共分摊水费,从2015年10月起拖欠公共分摊电费,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辨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前期缴交的物业服务费收据,可认定被告对上述购买的房屋已经收楼并使用。原告已经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收,本案房产建筑面积109.28平方米,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63.92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共2458.8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约定按每季度的前10日交纳,逾期付款后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但原告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属于原告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公共分摊水、电费,但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支付该费用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劳永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458.8元及违约金486.13元(违约金另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劳永俭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