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微与阮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阮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620号原告:王微,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阮秋红,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微与被告阮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阮秋红偿还借款70,000.00,2.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事实和理由:阮秋红在王微处于2015年10月21日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2个月,本息合计106,000.00元,到期后给付30,000.00元,尚欠76,000.00元。王微多次向阮秋红索要借款,阮秋红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微诉至法院,要求阮秋红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阮秋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交证据:借据1张,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1日,阮秋红在王微处借款1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利息3分,合计6,000.00元。王微多次找阮秋红索要借款,拖欠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阮秋红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阮秋红向王微借款10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借据真实有效。阮秋红已给付王微借款30,000.00元,尚欠70,000.00元。王微要求被告阮秋红返还借款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综上所述,阮秋红应给付王微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阮秋红给付王微借款7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阮秋红给付王微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00元,由阮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萍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