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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慧锋与卢声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慧锋,卢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511号申请执行人:罗慧锋,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卢声龙,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罗慧锋与被执行人卢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7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卢声龙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声龙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兰花路3号锦尚名苑2栋306房的房产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兰花路3号锦尚名苑西部半地下室99号车位,位于狮岭镇的土地两块(地号:0403081.7、0403081.1),另案【(2017)粤0114执414号】正在评估、拍卖处理,本案需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在【(2016)粤0114财保89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小型汽车及粤A×××××小型汽车车辆档案,因未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后方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此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杨文秀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嘉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