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许维荣黄燕华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黄燕华,许维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50号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史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晓东,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燕华,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维荣,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黄燕萍、许维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94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5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