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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想诉被告李晓儒抚养费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李晓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3民初454号原告:李想,女,汉族,生于2006年12月18日,系西安市未央区高铁寨小学学生,家住陕西省陇县;法定代理人:李小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无业,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家庭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晓儒,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系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原告李想与被告李晓儒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想的法定代理人李小玲、被告李晓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9月1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50元。该抚养费现早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原告母亲没有固定收入,仅靠打工为生。被告目前具有固定工作,且有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本人的就读证明及托管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现就读学校的事实。2、托管费、补课费、书费、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的相关花费的事实。3、贷款受理证明,用以证明原告胞姐李欢大学期间申请助学贷款的事实。4、农业银行查询单及被告手写承诺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事实。5、金台区法院(2013)金民初字117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且每月支付原告450元抚养费的事实。被告辩称,抚养费被告也愿意增加,但原告的要求过高,被告同意增加到600元。被告提出要求探视原告。如果原告的母亲没有能力抚养原告,那么可以将抚养权变更到被告名下,被告愿意抚养原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农业银行查询单及被告手写承诺书、金台区法院(2013)金民初字11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原告本人的就读证明及托管证明、托管费、补课费、书费、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提出异议,但上述证据真实反映了原告的生活学习的状况,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贷款受理证明原告胞姐的助学贷款证明与本案所争议的事实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以确认。本院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晓儒系原告李想的父亲。2013年9月9日被告与原告之母李小玲经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随李小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李想抚养费450元。现原告以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每月花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前往被告单位调取被告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经本院前往被告单位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出具了被告李晓儒的收入证明。该证明写明被告李晓儒“2016年11月-2017年4月均税后收入为人民币8200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李晓儒应当每月负担原告的抚养费450元。现原告以被告目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不能并保证其日常的生活学习所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增加原告的抚养费用,但只同意从每月450元增加致每月600元。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即被告应当支付抚育费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经本院核实被告月均收入为8200元,结合原告目前在西安上小学,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的事实,并考虑当地为生活及学习所支付的平均花费,本院认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被告辩称的要求探视原告以及变更抚养关系的辩解意见,被告可先与原告之母李小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儒自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想抚养费1000元至李想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晓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