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化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化肥厂,刁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976号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北路243号。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镇复兴村201号。被告:镇江市丹徒化肥厂,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镇。被告:刁永华,男,汉族,住所地镇江市。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化肥厂、刁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化肥厂、刁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化肥厂、刁永华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03元,由原告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