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泽林与杨新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林,杨新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626号原告:杨泽林,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杨新帅,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杨泽林与被告杨新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泽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泽林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