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见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见桂,戴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法定代表人:黄汉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胜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见桂,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退休职工,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戴梅秀,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铜鼓县人,退休职工,住铜鼓县。系孙见桂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孙见桂、戴梅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见桂、戴梅秀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6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孙见桂、戴梅秀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见桂所有的坐落于铜鼓县××号店面一间(房产证号:赣铜房私字××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