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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光辉、吴红囡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辉,吴红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681号原告:孙光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吴红囡,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137035(1-1)。负责人:程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光辉、吴红囡与被告张俊杰、胡月辉、胡长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孙光辉、吴红囡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杰、胡月辉、胡长付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孙光辉、吴红囡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光辉、吴红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光辉、吴红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孙光辉、吴红囡负担。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