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华,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庆华,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庆禄,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淑琼,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庆来,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华与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7855.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