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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华,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庆华,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庆禄,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淑琼,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庆来,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庆华与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庆禄、陈淑琼、刘庆来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7855.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