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记辉与张燕芳、李焕廷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8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焕廷,罗记辉,张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廷,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记辉,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张燕芳,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李焕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焕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