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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凤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卿,李爱清,武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马凤卿,又名马凤琴。被执行人李爱清。被执行人武振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马凤卿与被执行人李爱清、武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凤卿借款53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清、武振宇银行帐户存款53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讼费用1263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爱清、武振宇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