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明英、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明英,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英,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镇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联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明英因与被申请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6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明英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委托关系明显错误,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刘明英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的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成员相对固定、具有身份依附及隶属关系、由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管理等特征,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明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