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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美荣与王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荣,王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373号原告李美荣,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峥,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李美荣诉被告王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