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瑾瑶、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瑶,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王瑾瑶,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龙井路53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1074349280A。法定代表人陈庆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王瑾瑶培训费人民币1422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13.3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公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蒙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