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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张家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国,男被执行人XX,男本院在张家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在工行四川省南充西河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工行四川省南充西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XXX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