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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2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王铭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王铭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29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钱一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斐尔,女。被告:王铭德,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王铭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蓓雯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