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沈艺光与陈四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艺光,陈四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88号原告:沈艺光,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盆,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沈艺光与被告陈四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沈艺光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艺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沈艺光负担。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