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锦生、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锦生,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锦生,男,195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锦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忠,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邱锦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东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锦生申请再审称:(一)邱锦生与崇东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宅基地置换复垦协议书应为无效,崇东公司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拆迁规定程序。(二)合同主体错误。拆迁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政府,由崇东公司签订协议是合同主体错误。(三)崇东公司承诺给予邱锦生现金及财产补偿未予兑现,系欺诈行为。(四)崇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调解、不发表质证意见、不依通知参加开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邱锦生与崇东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宅基地置换复垦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争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审判决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邱锦生的其他申诉理由均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邱锦生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锦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张心全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