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树海与张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海,张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1号申请人吴树海,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张春波,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居民。住画家屯。本院在执行吴树海与张春波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凤鸣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崴 关注公众号“”